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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外汇初学)

工程項目的增值稅實際納稅義務是什麼

一、先開具發票的,爲開具發票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案例:寧巴建築公司與甲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2017年5月25日,甲公司通知寧巴建築公司將於近期付款111萬元,要求寧巴建築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寧巴建築公司當日開具發票111萬元。6月16日,寧巴建築公司收到工程款111萬元。則寧巴建築公司於2017年5月25日發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應計徵增值稅。

二、在提供建築服務之前收到款項的,預收的工程款應該按照規定預繳增值稅。

預繳增值稅和增值稅納稅義務是兩回事。預繳增值稅只是相當於預先交了一筆稅錢,可以使當期少交一筆稅金,而納稅義務產生時需要計算銷項稅額,增加了當期的應納稅額。

案例:寧巴建築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2016年5月18日,乙公司向寧巴建築公司預付工程款103萬元。則寧巴建築公司於2016年5月應預繳增值稅,但並沒有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不計徵增值稅銷項稅額。

三、提供建築服務過程中或之後收到款項的,即收到工程進度款時,爲收到工程進度款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案例:寧巴建築公司與丙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開工,2016年6月24日,丙公司批覆5月工程進度款1030萬元,依據合同約定80%的付款比例,6月30日支付A企業工程款824萬元,A企業於7月1日向丙公司開具發票824萬元。則A企業於2016年6月30日發生納稅義務,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以1030萬元計徵增值稅。

四、提供建築服務過程中或之後,甲乙雙方在書面合同中約定付款日期的,爲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工程結算是指在工程施工階段,根據合同約定、工程進度、工程變更與索賠等情況,通過編制工程結算書對已完施工價格進行計算的過程,計算出來的價格稱爲工程結算價。按照財建〔2004〕369號《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文件規定: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接到報告後14天內核實已完工程量,並在覈實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提供條件並派人蔘加覈實;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覈實,以發包人覈實的工程量作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可見,通過工程結算是實現建設單位或總包單位對量、對價的確認一箇重要方法。因此,在建築企業在施工過程中,只有那些被建設單位或總包方“確認”的工程量和工程價款,才屬於發生了“應稅行爲”,滿足了“納稅人發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在什麼時間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令第691號)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爲,爲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先開具發票的,爲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爲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爲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爲:(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爲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爲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爲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爲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爲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爲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爲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

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爲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爲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爲,爲貨物移送的當天。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規定:“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並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先開具發票的,爲開具發票的當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納稅人此前對發生上述情況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本公告規定做納稅調整。

”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爲:(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爲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先開具發票的,爲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

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爲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爲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爲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一、正面回答

增值稅納稅人是指稅法規定負有繳納增值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我國境內銷售、進口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爲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經營規模的大小和會計覈算健全與否等標準,增值稅納稅人可分爲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二、分析詳情

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小規模納稅人資格認定。需符合以下條件,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覈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三、哪些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2、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3、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爲的企業;

4、非企業性單位;

5、銷售免稅貨物的企業。

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在何時?

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在何時?

由於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覈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準確覈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但實際情況是有衆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一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覈算是否健全劃分爲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分兩種情況:

1.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

(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爲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爲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爲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爲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的,爲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的,爲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行爲的,爲貨物移送的當天。

2.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貨物報關進口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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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納稅人發生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應稅銷售行爲,先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爲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納稅人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爲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三、納稅人採取賒銷方式銷售貨物,簽訂了書面合同的,爲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四、納稅人採取賒銷方式銷售貨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爲貨物發出的當天。

五、納稅人採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簽訂了書面合同的,爲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六、納稅人採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爲貨物發出的當天。

七、納稅人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特定貨物除外),爲貨物發出的當天。

八、納稅人採取預收貨款方式,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特定貨物,爲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九、納稅人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爲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爲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十、納稅人銷售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爲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十一、納稅人進口貨物,爲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爲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爲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爲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爲貨物發出的當天。

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爲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爲收到預收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爲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

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爲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爲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爲(委託他人代銷貨物、銷售代銷貨物除外),爲貨物移送的當天。

8.納稅人進口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法律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爲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爲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爲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

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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